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自行监测记录如何存档?

发表时间: 2023-12-21 14:15:16 发布者:船舶漆

  企业内部自建有检测实验室,监测人员满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819-2017)第6.3条要求,实验室均符合自行监测有关要求,是不是能够开展自行监测?检验测试的数据结果和相关配套采样、分析数据记录是否被认可?

  A: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819-2017)的规定,排污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并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规定进行保存,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Q: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一般只存档检测报告,要不要企业对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存档?具体要存档哪些?

  A: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代为开展自行监测,被委托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应根据《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保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的规定做好原始记录和报告的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规定对所排放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依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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