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你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这些消费维权案例干货满满!

发表时间: 2023-11-19 06:52:25 发布者:油漆动态

  抚州市黎川县消费者闻某于2020年3月15日在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了微耕机。购回后发现没合格证书,没有三包凭证,机器铭牌上没有出厂编号,没有生产日期,下田作业时打坏变速箱大小齿轮。送去修理,修理工拆开后,发现原来机器卡簧没安装,变速箱漏油,导致在使用的过程中无法正常合理使用,跟经销商反映要求退款,经销商不同意,于是向抚州市黎川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退货退款。

  黎川县消协工作人员经调查,证实该型微耕机在销售时未提供产品合格证和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商品铭牌也没有出厂编号和生产日期,投诉人所反映的产品质量上的问题确实存在,且经销商刘某也确认属实。2020年5月16号,黎川县消协组织双方调解,工作人员向经销商仔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和法规,告知其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由投诉人将其购买的该型微耕机退还给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一次性退回投诉人购货款4000元,双方就投诉事项达成和解。之后,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该经销商涉嫌销售无产品合格证和农机产品三包凭证的行为予以处理。

  本案是一起涉农案件,消费者购买的微耕机出现严重质量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案件中,经销商存在主体问题,销售的微耕机无产品合格证和农机产品三包凭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的名字、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规格等级、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等明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经销商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应退款给消费者。

  2020年2月8日,消费者晏先生在赣州市信丰县某超市购买了4瓶进口啤酒,发现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星期,便要求超市退货并赔偿。协商无果后,消费者通过电话向赣州市信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超市依法赔偿。

  信丰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此投诉做出详细的调查调解。经查,由于当时正处于新冠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消费者晏先生于2月8日通过该超市线瓶进口啤酒在内的生活食品。消费者晏先生出示了购物小票和所购买的啤酒,购物小票显示啤酒折扣后共计46元。随后,工作人员对该超市啤酒饮料专柜检查中,发现消费者所购买的同款啤酒已过期一个星期。工作人员联系超市负责人进行调解,表示消费者有权就此事依法向超市进行索赔。最终,晏先生和超市方面就此事达成了调解协议,超市立即对过期啤酒进行下架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由超市赔偿消费者晏先生经济损失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的人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南昌市消保委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销商称:“消费者涂先生当时来公司订制一批铝合金门窗,用于家庭装修。就给了其铝合金厂家提供的样品目录选择,涂先生选中了一款标示“氟碳钛金灰”的款式。“氟碳钛”是厂家标注的名称,且经销商认为这只是铝合金的一个名称而已。经销商表示,如果消费者涂先生称提供的样品是1.4毫米壁厚,可以让他拿出样品来对证,再者公司给出的订单明确写的是1.2毫米。消费者涂先生没有拿出样品,况且订单上写明了1.2毫米壁厚,由此能够认为双方订制的铝合金壁厚应当是1.2毫米。

  但经调查,“氟碳钛”是一种生产的基本工艺,并不是商品名称,作为经销商应当知道所提供的商品标签所标示的意思,而不是所谓生产厂商标识错误,推脱自身的责任。经销商存在混淆视听行为,其所销售的铝合金门窗并不是“氟碳钛”。最终,经南昌市消保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退款5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销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消费者于 2019年4月在景德镇市昌南新区某4S店购车后,4S店当时许诺的3个月内即可收到6000元车辆置换补贴,但一年时间过去仍未收到,且多次和厂家商家沟通均没有结果。消费者遂于2020年3月19日向景德镇市消费者协会和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3月24日,消协工作人员组织消费者和4S店现场调解。4S店表示因为消费者失误,旧车强制保险单未上传,导致补贴一直不能下发。因该店置换补贴要在系统中上传资料后经总部核查才能返还,故不同意赔偿该消费者置换补贴6000元。消费者则指出,当时是该4S店销售员张某与其对接置换相关事宜,所有材料已第一时间发给张某。消费者一年来多次通过微信,和张某联系置换补贴,张某从来就没告知他缺少材料,所以消费者也坚决表示是该4S店的责任。第一次现场调解陷入僵局。3月27日,工作人员组织第二次调解。张某表示已告知消费者需要出示什么材料的,并称不是其过错,但是从消费的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中显示,消费者并不知情。经工作人员多次询问,张某最终承认是由于自己未注意公司新政策变化,始终没告诉消费者要补齐新的材料,导致本该属于消费者一年前拿到手的置换补贴一拖再拖。4S店售后经理得知真实情况后,当场表示一定会妥善处理这次投诉。最终,消费者于4月29日收到了6000元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4S店销售人员未明确告知消费者需要出示的所有材料,导致消费者应得的车辆置换补贴迟迟不能到位。

  2020年1月19日至20日,吉安市吉安县消费者协会通过电话、来访、网络等方式共接到肖某、凌某等25名家长的投诉,反映他们为孩子在吉安县某教育培训机构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英语培训,后该培训机构因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导致没办法继续履行培训辅导义务。学生家长要求该培训机构退回多收的学费或继续开课,经多次与该培训机构协商,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吉安县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经查:该培训机构从2018年1月开始招收学员,进行英语辅导,学员多达上百人。2020年1月5日及15日,该培训机构负责人先后两次在家长微信群中发出通知,宣布春节后暂时不开课并承诺将退还未培训的课时学费。但消息发布后,该培训机构负责人却一直不接听家长的电话,也不回家长微信。

  吉安县消协工作人员经多方努力终于打通该培训机构负责人电话,该负责这个的人说在外地,不能前来处理,并称账上没钱,要宣布破产,退不了费。之后,工作人员通过调取该培训机构财务帐户,发现2019年11月份,该培训机构账面上还有资金14.3万余元,并且直到2020年1月4日仍在收取学费。调查中还发现,共有78名学生应该退还培训费,金额合计98728元。该培训机构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欺骗学生家长的情况。经吉安县消协多次组织调解,该培训机构同意退还学费。截止2020年2月14日,该培训机构共计退还67名家长学费89856.7元。其余11位家长因疫情原因不能现场核实,待核实后办理退费手续。2020年4月底,所有学生家长全部收到应退培训费,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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