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3年第二季度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 2024-01-23 01:09:13 发布者:船舶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公开,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近期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组织梳理选定了9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在打击监测报告造假、逃避监管、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等方面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现向社会进行公开曝光。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5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永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与立邦涂料(河北)有限公司签订了环境监视测定技术服务合同书,为立邦涂料(河北)有限公司提供排污许可申报检测,服务期限自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在立邦涂料(河北)有限公司调取1月6日有组织排放口采样平台处的监控视频时发现,河北永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当天仅采样一次,样品为低浓度颗粒物。河北永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数据显示,该公司在立邦涂料(河北)有限公司有组织排放口采样平台处共采样6个,分别为低浓度颗粒物样品3个,苯、甲苯、二甲苯样品3个,且该公司此次采样时间与该企业来提供的原始采样记录中的时间不相符。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目前,该公司已重新出具了真实有效的监测报告。

  典型意义: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是应用在线监测视频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的基石。通过在线监控视频发现并锁定案源,充足表现了非现场执法的威力,也为发现监测报告造假现象拓宽了途径、指明了方向,在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发挥着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案情简介:2023年5月23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网格化推送线索,对霸州市大唐钢木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时企业电镀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其污水COD、氨氮监测仪器正在运行,检验测试仪器采样管路连接到在线仪器旁边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中,COD、氨氮在线监测仪器检测水样直接从该塑料瓶中抽取,未通过采样仪从污水排放口抽取。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2023年5月24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典型意义: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的“生命线”。近年来使用配置好的水样代替实际排放水样干扰自动监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频发,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充分的利用了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及时有效地发现可疑行迹确定嫌疑人,锁定违法问题线索,严厉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大案要案查办,密切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掌握重要线索第一时间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强化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案情简介:2023年5月4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郝彦社塑料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加工点未生产,未办理任何手续,口头租用居民田地用来生产经营。该加工点现场有一个生产车间,车间内南侧存有一个长1.2米、宽0.8米、深2米砖制储水坑,水深约1米,坑内有一台水泵,将水抽送至车间西侧长5.5米、宽4.5米、深2.5米的1号渗坑内,水深约0.5米,水体表面漂浮大量悬浮物,水体颜色呈黄褐色;车间内北侧存有一个长1.8米、宽0.5米、深2米砖制储水坑,水深约1米,坑内污水溢出后自流至车间西侧长5米、宽4米、深2.5米的2号渗坑内,水深约1米,水体表面漂浮大量悬浮物,水体颜色呈乳白色;上述渗坑现场未见任何防渗措施。广阳分局委托河北润峰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5月4日和6日对厂区内渗坑污水分别进行仔细的检测,监测报告数据显示车间西侧车间西侧1号渗坑、2号渗坑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1、表4二级标准要求。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非特定行业其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属于危险废物,编号为HW08 900-007-09。

  查处情况:该塑料加工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典型意义:本案中,相关政府部门及时通报线索,有力控制污染扩散;公安机关靠前介入,及时固定证据、控制嫌疑人;生态环境部门采用技术方法,科学研判,周密筛查,有效追溯倾倒废物来源;环境执法人员高度警惕,认真负责,于细微处发现问题线索,精准适用法律,规范取证记录,保障程序合法;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巩固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群众基础。通过多部门通力合作、高效配合、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6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飞检该区域高值问题。排查过程中发现捷酷体育(廊坊)服装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引风机运转,除尘设施未开启,引风机与除尘器链接管道处人为开口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气,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7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及《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该企业已完成生态环境损坏赔偿评估鉴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即将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典型意义: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是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打击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之一。执法人员通过远程执法手段,利用无人机飞检,现场排查锁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重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作情况,严防企业擅停或部分停运污染治理设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问题。本案中,大厂回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两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从严从快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并要求违法者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环境权利。

  05 固安县景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未依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测验证的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做排放检验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0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固安县景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调取车牌号为冀FY16U9的车辆检测视频资料时,通过观看4号线检验测试过程中有冒黑烟现象,检测并未结束,应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公司违规认定检测合格,并出示检验测试合格报告。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8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大力开展帮扶行动,优化营商环境,但帮扶不是包庇,在大帮扶氛围下,仍有企业铤而走险,挑战政府公信力。执法检查不是走过场、喊口号,是切切实实的排查环境隐患、查处环境违法问题。通过本案看出,企业明知所验车辆不合格,仍发放检验合格证,用“私权”谋利。执法人员利用视频监控快速定位环境污染隐患,真抓实抓违法问题,切实守护优良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7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专项行动安排对河北诚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做出详细的调查。经查,河北诚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廊坊三星化工有限公司(HBCB自行监测[2023]02092号)检测报告,现场采样日期为2023年2月13日至2月14日。经调取用电信息、影像资料并询问采样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实际监测取样日期为2023年2月13日,2月14日未进行监测采样,存在上料发泡工序、发泡成型工序未经环境检验测试采样直接出具相关检测数据问题,未按规范程序开展监测,涉嫌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由于第三方检测机构逐年增加,检测能力参差不齐,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是新形势下的新挑战。对此,大城县分局紧绷打击查处第三方检测公司数据不实、数据造假这根弦,有力打击不法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督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法律底线,自觉维护环境检验测试的数据的客观公正,着力打造公平有序的生态环境服务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7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发现大城县弘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存在第三方检测报告造假问题,接到交办问题后,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问题进行核查。经查,大城县弘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2023年1月6日取得河北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HHBG(2022)1280)检测报告,现场取样日期为2022年12月23日,存在固定污染源度气自动监测比对报告中所有比对项目的参比方法测量值与自动监测设备测量值相似度过高、无天平、烘箱、恒温恒湿设备使用记录、打印小条上的采样嘴直径与滤筒(膜)号显示所用的采样嘴大小不符、未开展一氧化碳干扰实验问题,涉嫌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经调查询问河北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采样主管和采样员,该公司承认未按规范程序开展监测,未根据现场采样出具数据。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典型意义:第三方监测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以科学准确的方法做好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本案中,第三方监测公司检测不规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问题仍然存在,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及时调查取证,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进一步强化对第三方检测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打击违规检测行为。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0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专项行动安排对河北旭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调查。经查,河北旭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以下3份检测报告未按规范程序开展监测,涉嫌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1.廊坊鼎铭保温材料有限公司(HBXH(检)-2022-02039号)检测报告,现场检测采样日期为2022年3月7日至3月9日,经调取鼎铭公司分表计电系统、查阅2022年3月份考勤表、原材料使用记录、环保治理设备运行记录并询问公司负责人,该保温材料公司2022年3月7日未生产,存在实际与检测报告采样工况不一致问题。2.廊坊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检测报告(HBXH自行监测[2022]-08056号)检测报告,现场检测采样日期为2022年9月7日至8日,经现场核查用电量,廊坊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城县忠杰搅拌站共用1台变压器,9月7日用电76度,9月8日用电71.2度,检测时与正常生产时电量不符,经询问坤通公司负责人检测时间段无生产计划未生产,经询问采样人员,现场采样时生产线未生产,只开启风机,不符合环境检测采样条件。3.大城县西魏旺达隐形纱窗厂自行监测报告(HBXH自行监测[2022]12060号检测报告,现场检测采样日期为2023年1月3日至1月5日,生产工况为80%。经调取分表计电系统、查阅考勤表并询问该厂负责人,实际采样日期为2023年1月3日,当日上午喷涂生产线未生产,存在实际与检测报告采样工况不一致问题。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典型意义:第三方环境检验测试的机构受利益驱动,扰乱市场,弄虚作假,为获得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是红线也是底线,大城县分局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对上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提高了监督检查的震慑力,为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的服务市场起到推动作用,展现了大城分局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的决心。

  案情简介: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收到上级工作交办单显示:廊坊市常青供热有限公司1#、4#链条炉废气排放口(DA001)安装的烟气自动监测系统中颗粒物绝对误差比对测试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标准要求。2023年2月24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调取2月14日视频监控和在线数据发现,参比方法测量平均值为12.3,CEMS测量平均值为1.844。绝对误差为-10.456,大于准确度限制±6的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上级部门移交发现,该案件的侦破及时阻止了废气不达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使环境犯罪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执法人员综合现场检查和视频监控、在线数据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对可疑线索溯源排查,打破限制,实现全天候、无时差监管,让违法排污行为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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